一、公安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首先,必须形成明确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根据我们现有的材料,可以清晰地证明存在着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例如预备犯罪,正在进行中的犯罪,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或者犯罪中止等情况,这些都是立案的首要前提条件;
2.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已经确定的犯罪事实,我们有必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这是我们实施立案行动的关键所在;
3.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有关案件的管辖权方面,它应该归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区内。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一种,我们将不会考虑立案:
4.第一种情况是所谓的“无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发现任何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和结果,或者虽然存在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其程度相当轻微,影响范围比较有限,因此,我们并不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犯罪范畴;
5.第二种情况实际上与第一种情况类似,只不过某个特定的犯罪行为可能确实产生了某些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其严重性相对较小,并且这种后果的成因并非由该行为直接导致,所以我们也无法认定其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公安立案后多久抓人
立案后,有线索且也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位置,则可以立即抓捕。如果需要逮捕的必须向检察院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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