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代物清偿是在哪一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所谓的“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通过以其他类型的给付替代其原本所负担的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使得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的目的。
在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原定的债权债务标的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不得擅自以其他标的物进行替代;
然而,这并非绝对的规则。
在经过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同意的前提下,债务人同样有权选择采用代物清偿的方式来履行债务,而这种代物清偿的行为依然会产生使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民法典代书遗嘱继承人可以保管吗
代书遗嘱继承人可以保管,但继承人不能当代书遗嘱的书写人和见证人。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代物清偿是在哪一编”,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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