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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合同债务人原则上应以债的标的履行,不得以其他标的替代,否则不发生清偿效果。于此情形,“债权人自得以增加担保或其他意思而受领,但并不因此消灭债的关系”。当然,如果以其他标的代替原标的履行,并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则为代物清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之债归于消灭。
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的条件包括:
1、须有原债权债务存在。至于原债之标的如何,在所不问。
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既然是“合意”,则要求清偿人和受领清偿人就代物清偿达成协议,仅清偿人意思而无受领人同意之意思,则代物清偿不成立。
3、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合同之债的内容,不论是财物、劳务抑或权利,均可相互替代,成立代物清偿。即使同为财物,即使种类相异,亦不影响代物清偿之成立,如以桑代槐,以鹿代马等。
以上为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欲使代物清偿发生合同之债消灭后果,除了上述三个要件外,尚需受领清偿人现实地受领给付,自不待言。
二、代物清偿的效力
(一)合同之债消灭,合同债权的从权利随之消灭;
(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一人所为之代物清偿,使其他债务人一并免责;
(三)保证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为代物清偿而使两个债务一并消灭。
(四)原合同债务属于有偿合同发生者,清偿人应保证代替给付没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否则可能构成瑕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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