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新规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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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蓄意串谋侵犯他方权益的当事人,法院将驳回其请求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案外人提供新救济途径,若因非自身原因未能参与诉讼且判决有误损害其权益,可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旨在减轻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困难,为其权利救济提供便利。
恶意诉讼新规有哪些内容

一、恶意诉讼新规有哪些内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

当事人民事纠纷中蓄意串谋,试图通过各类诉讼或调解手段侵犯他方合法权益的,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坚决驳斥其请求,同时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以及拘留等措施。

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已经触犯刑法,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法律还为那些在案件中遭受侵害却未能参与诉讼的案外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若由于不可归咎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参与诉讼,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存在错误,从而损害到他们的民事权益时,他们有权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上述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深入审理后,若诉讼请求成立,则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更改或撤销;

反之,若诉讼请求不成立,则应驳回诉讼请求

过去,对于因虚假诉讼而遭受损失的案外人来说,他们的权利救济主要依赖于申请再审来解决。

然而,申请再审的条件极为苛刻,启动过程也相当艰难,这无疑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带来了程序上的重重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恶意诉讼怎么追究责任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诉讼罪量刑标准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二、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恶意诉讼新规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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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三月十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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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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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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