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交通事故的状况,责任人并不需要承担支付折旧费这项额外的经济负担。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机动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价值贬值损失不得由肇事方给予赔付,因而,对于折旧费用的追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肇事方有权根据此项规定来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然而,鉴于车辆遭受碰撞将会给车主带来实质性的财产损失,车主仍然可以向肇事方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进行合理的理赔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二、车辆被撞后,一般可以索要哪些赔偿
如果是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辆修理费,及在车辆修理期间合理的交通费,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的赔偿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造成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合理性的费用。对于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相应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对方死亡,还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辆被撞折损责任方需要赔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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