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钱是爸妈给的还是自己给的
广义而言,彩礼即是男方向女方家中支付一定金额的财物,双方就此达成约定,作为日后婚姻成立时的订婚礼物,这可以看作是男方对于女方在家中抚养长大并且需要补偿的物质回报或者象征性的偿还方式。
因此,彩礼通常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当地存在送彩礼的风俗习惯,这些礼物在婚前就已经赠送出去,而且与正式婚礼有着紧密的联系。
(2)本原则规定,要衡量给付的货币或实物财货的实际价值,这些礼物一般都需要达到一个较为庞大的数量级。
(3)这种形式的礼物赠送,大多是非主动的,常常是由于当地的市场行情和社会观念的逼迫之下所不得已而为之。
(4)赠送彩礼以及接收彩礼的主体并不只限于男女恋人本身。
接受方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直系血亲。
(5)除为了满足当地的彩礼要求之外,一般的彩礼最后都会落入女方的娘家。
但实际上,用于女儿结婚所需的各项开支和准备的费用反而寥寥无几。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彩礼钱是爸妈给的还是自己给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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