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有犯罪中止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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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数额巨大即构成犯罪,即便事后悔过并归还赃物,也不能否定其犯罪行为。然而,这种悔过行为本身并非违法,而是刑法所鼓励和提倡的。但犯罪一旦既遂,即成为犯罪状态,行为人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盗窃罪有犯罪中止吗

一、盗窃罪犯罪中止

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一旦涉及到较巨额的财产损失,那么其性质便已升级为犯罪行为

若有人在行窃之后产生悔过之心,决定将所盗之物返还,那么依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这并不代表他们已从中止犯罪行为。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是采取了中止行为,这本身并非违法行为,相反地,它正是我们刑法所提倡和激励的行为。

然而,一旦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并达到犯罪既遂的程度,那么犯罪中止形态便成为犯罪的一种状态,此时,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盗窃罪有哪些惩罚

盗窃罪的惩罚有: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罪有犯罪中止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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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中止属于犯罪中止吗
属于。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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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盗窃东西,后面因为私人原因终止了,但是被抓了,那么要问问,这个盗窃终止属于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盗窃未遂、预备和中止的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常见而又发生错误较多的一个问题。刑法理论对此尚缺乏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也只对盗窃未遂的犯罪问题作出了解释,而对盗窃预备、中止未曾涉及。既是已有司法解释的盗窃未遂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执行也存在不少分歧和错误。因此,有必要对盗窃未遂、预备和中止的罪与非罪问题进行探讨。
  
一、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认定
  
1.盗窃未遂的犯罪构成标准及其存在的范围。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解释的理解,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盗窃未遂构成犯罪,只能是以盗窃数额巨大或者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则不构成犯罪。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均以上述司法解释未规定数额较大的未遂可以构成犯罪为由,而认为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者,不构成犯罪。有的地方甚至对曾因盗窃被判刑四年半的累犯,又在他人柜台上盗窃4000元被当场抓获,仅因是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而认为不能作犯罪处理。
  笔者认为,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出现上述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错误地把解释中的举例作为定罪标准。笔者认为,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是“情节严重”。解释虽然只列举了两种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情形,即盗窃“数额巨大”和“国家珍贵文物”,但解释使用了一个“等”字。从解释的这一用语来看,盗窃未遂构成犯罪的情形,并不只限于这两个方面,而应包括各种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情形。如盗窃他人已捕获的珍稀濒临野生动物等,应当定罪处罚。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者,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处罚。如有些地方规定数额巨大的起点额是1万元,某行为人入室盗窃他人彩电价值8000元,装好后正欲搬出家门时,被物主回家发现而盗窃未遂。该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系入室盗窃,而且即将完成犯罪,属于“情节严重”者,应当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标准是“情节严重”,盗窃未遂的犯罪构成范围,包括数额较大在内的各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并不限于解释所列举的两种情形。
  
2.盗窃未遂的犯罪认定。
  如前所述,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是“情节严重”。其范围包括:盗窃数额较大、盗窃数额巨大、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盗窃珍稀濒临野生动物等各种未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盗窃未遂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遂,才构成犯罪。那么,如何认定盗窃未遂的情节严重呢?我们认为,对于盗窃数额巨大、盗窃珍贵文物、盗窃珍稀濒临野生动物等而未遂的,一般应当认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定罪处罚。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一般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和客观上的盗窃进程。从认识因素来看,盗窃未遂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盗窃目标或对象的具体财物价值或数额有明确的认识,包括已明知概括数额或具体准确的数额。二是行为人对盗窃目标或对象的财物价值或数额没有认识,更不知道具体数额。从盗窃未遂的进程来看,也有各种不同情况,如有的刚刚着手实施盗窃,有的则即将完成盗窃;有的已经接触盗窃对象,有的则尚未接触盗窃对象,等等。因而,行为人对盗窃目标或对象的认识程度,盗窃行为所处的实际进程,都是考察情节轻重的因素。如行为人主观明知数额的大小,或从客观上已知数额的大小,即可从数额上确定情节的轻重。又如尽管都是盗窃未遂,刚刚着手实施盗窃与即将完成盗窃相比,其情节轻重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讲,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数额较大或从客观已知数额较大,并且即将完成盗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行为人以一般财物为盗窃目标,主观上并不明知盗窃对象的具体数额,客观上尚未接触具体盗窃对象,对具体盗窃数额尚难确定的,一般不宜作犯罪处理。
  二是盗窃对象或目标。行为人选择对人们生产或生活危害较大的对象或目标进行盗窃,其情节较重,反之,情节较轻。如行为人入室盗窃、盗窃他人的耕牛等,则可认定情节严重。
  三是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的身份,对认定情节轻重也有参考作用。如对于累犯,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一般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对于偶犯,则可不以犯罪处理。
  四是盗窃手段或情节。如破坏性盗窃,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多次盗窃未遂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五是盗窃数额。盗窃数额较大至数额巨大有一个较大的幅度,如有些地方规定数额较大是1000元以上1万以下。在这个幅度内,盗窃数额不同,其情节轻重不同。一般来讲,盗窃数额接近巨大的,可以认定情节严重。盗窃刚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而又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不作犯罪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在认定具体犯罪构成时,应将上述各种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并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不能片面地根据某一个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二、盗窃预备罪与非罪的认定
  解释未对盗窃预备的犯罪构成作出规定,因而,有的认为,盗窃预备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根据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盗窃预备情节严重的,亦应作犯罪处理。如以盗窃银行、国家珍贵文物、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虽属盗窃预备,也应当定罪处罚。如某行为人欲盗银行巨款,趁中午下班之机,潜入银行,藏匿柜具之内,伺机作案,但尚未待其着手时,即被发现而盗窃未逞。对此即应按犯罪处理。在认定盗窃预备时,应当注意划分盗窃预备与盗窃未遂的界限。由于解释没有规定盗窃预备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把盗窃预备作盗窃未遂处理。如被告人丁某携带冲击钻欲凿穿某银行金库窃取现金(当时库内有人民币1122万元),在丁正欲凿洞时被发现而当场抓获,并缴获其作案工具。此案实际上是盗窃预备,但却按盗窃未遂处理。
  
三、盗窃中止罪与非罪的认定
  解释对盗窃中止的犯罪问题亦未规定。认定盗窃中止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盗窃中止的具体阶段、盗窃对象、盗窃后果等因素确定。对于在盗窃预备阶段中止、盗窃对象为一般财物或者未造成损失的,不应作犯罪处理。对于盗窃对象为银行或珍贵文物等,并已着手实施盗窃而中止,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作犯罪处理。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已造成实际损害的。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盗窃中止来讲,没有造成损害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对于造成损害较大的,可以作为犯罪处理。所谓损害,既包括对盗窃对象的直接损害,也包括盗窃时对其他财产的损害。如行为人欲盗窃某一件珍贵文物,但其盗窃行为造成了其他珍贵文物损害,如果其盗窃中止,亦应依法定罪处罚。又如行为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重大损坏的,对于盗窃中止,也应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从犯如何认定,盗窃罪如何认定从犯,盗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从犯怎么认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盗窃罪的主犯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 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 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 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 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 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关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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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中止属于犯罪中止吗
属于。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行为人如果在盗窃过程中,自动放弃盗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盗窃结果的发生,就会成立盗窃罪中止,属于犯罪中止的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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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有犯罪中止吗
盗窃数额巨大即构成犯罪,即便事后悔过并归还赃物,也不能否定其犯罪行为。然而,这种悔过行为本身并非违法,而是刑法所鼓励和提倡的。但犯罪一旦既遂,即成为犯罪状态,行为人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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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盗走遗忘物是否构成犯罪,盗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并不是行为人遗忘了东西,该被遗忘的东西就成为了遗忘物。遗忘分为长时间遗忘和短期性遗忘,暂时性的遗忘,若时间短,距离近,人和物的距离较近,此时别人拿走遗忘的东西则仍然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虽然盗窃罪和侵占罪同属侵财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取的犯罪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本人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但两罪犯罪故意产生的状态截然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的犯意是产生在已合法持有他人财产的状态下,其目的是将已合法持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而盗窃罪中行为人犯罪故意产生时该财产还处于他人的有效控制下,其目的是要通过秘密的手段将他人有效控制的财产据为己有。 可见,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处于自身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所有人。而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也即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持有人是将他人财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从犯是如何认定,盗窃罪从犯的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从犯怎么认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盗窃罪的主犯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 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 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 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 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 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关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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