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次婚姻中生育子女并不需要出示离婚证书。
然而,当再次缔结合同时则需提供离婚证书以证实其为单身状态。
在此过程中,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而婚姻登记机构在确认双方确属自愿且已妥善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等事宜后,将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再婚后生活压力大能不能降低抚养费
如果给付方因再婚的原因造成给付能力降低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给付的比例。降低抚养费标准的条件:
(1)减少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经济相当困难的,无力按原数额给付的,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申请降低抚养费标准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诸如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病例等等,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诉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再婚后生孩子需要离婚证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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