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案子有同一个审判员是否合法
关于一审与二审的关系以及是否由同样的法官进行审理,中国法律制度明确规定,须经过两次法院审判之后方能正式结束并产生法律效力,此即二审终审制。
1.所谓一审、二审,皆针对相同之诉讼案件作出处理;
而2.针对一审,通常会在基层法院进行审判;
至于二审,一般则借力中院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然而,具体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可能并非同一人。
在二审过程中,若发现案件需要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那么原先参与过案件审理的法官将不得再次参与审理,这一切都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并不代表对一审法官的维护,相反,二审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作出判决。
如若发现原判决或裁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之处,二审法官有权通过判决、裁定等法定形式予以纠正、撤销或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两个案子能不能判缓刑
1、两个案子能不能判缓刑,要看情况。2、如果数罪并罚后仍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以判处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两个案子有同一个审判员是否合法”,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