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上户口亲子鉴定哪里做?南京司法鉴定机构名录整理(2024汇总更新)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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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上户口亲子鉴定怎么做?上学是一个孩子的大事,这件事的重要性已经在各位家长心里根深蒂固,但还有部分家长却在担忧户口的问题,现在政策对户口愈加的规范,部分情况下上户口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但许多家长只是了解过亲子鉴定的作用没有做过,那南京哪里可以做上户口亲子鉴定、南京上户口亲子鉴定怎么做呢?今天就准备了一些在南京做上户口亲子鉴定的一些知识分享给大家。

南京上户口亲子鉴定哪里做?南京司法鉴定机构名录整理(2024汇总更新)

南京上户口亲子鉴定怎么做?上学是一个孩子的大事,这件事的重要性已经在各位家长心里根深蒂固,但还有部分家长却在担忧户口的问题,现在政策对户口愈加的规范,部分情况下上户口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但许多家长只是了解过亲子鉴定的作用没有做过,那南京哪里可以做上户口亲子鉴定、南京上户口亲子鉴定怎么做呢?今天就准备了一些在南京做上户口亲子鉴定的一些知识分享给大家。

南京司法亲子鉴定费用

2600-3840元,五个工作日可出具鉴定报告。报告具有司法效力,可用于法律诉讼(离婚财产继承),非婚生育或超生子女的落户、补办出生证。

南京司法DNA亲子鉴定怎么做:

司法DNA亲子鉴定是司法亲子鉴定的一种,司法亲子鉴定是指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报告。司法亲子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作证据

司法DNA亲子鉴定流程:

1.被鉴定人必须亲自到鉴定中心委托实名;

2.被鉴定人必须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3.被鉴定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4.鉴定中心认真核对被鉴定人的身份资料及现场拍照;

5.鉴定样本必须由机构中心工作人员采集,必要时必须有公证人员在场。

南京生物基因公司

南京双南基因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中环国际广场1411室

南京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参考

1、南京江北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葛关路 552 号

2、南京江北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葛关路 552 号

3、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紫竹林3号

4、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 264 号

7.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84号

6、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东方城 88-1 号青山居综合楼

7、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河西大街 65 号瑞泰大厦 5 楼

8、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 129 号

9、江苏科永和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竹山路 361 号

为什么只有具备司法亲子鉴定的正规机构才能够做司法亲子鉴定?

必须选择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亲子鉴定机构,这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许凭证。只有具备该证,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才有法律效力,才能被全国的公安、司法等部门认可。

司法鉴定人必须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程序合法。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四、鉴定材料合法。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司法局对试剂盒、鉴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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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呢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事宜,以保障工伤职工及时享受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待遇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可选择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部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及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新录用职工未缴费发生事故伤害的及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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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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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在上班过程中受了工伤,现在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还在纠结,请问南京2018工伤待遇调整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1)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3)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86元,二级每月增加365元,三级每月增加344元,四级每月增加32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增加伤残津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57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06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546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71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9元。
三、相关要求
(一)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61841元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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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朋友在南京的这边一个工地上打工,上次不小心收了工伤,我们想要了解南京工伤待遇调整通知2018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您好,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至四级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六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十、七至十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工伤待遇中,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都是共有的,其他的伤残待遇是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确定享受的。也就是说不同伤残等级的职工获得的工伤待遇还是有所区别的。
姑父在南京上班,工作中发生工伤,咨询一下南京工伤待遇调整有什么变化?变多了还是少了?
[律师回复] 南京工伤待遇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45元,二级每月增加326元,三级每月增加307元,四级每月增加288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532元的补足到2532元,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391元的补足到2391元,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251元的补足到2251元,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110元的补足到2110元。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五级每月增加259元,六级每月增加245元。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8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407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53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5元。
三、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56270元标准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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