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在当前中国的法制体系中,我们所熟知的夫妻财产制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深度的主题。
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夫妻在结婚前后所得之财产的权属、管理、运用、收益和处置,乃至当他们决定分道扬镳时对于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做出相应规定。
这个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就财产问题有过任何的书面或口头的约定或者该等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话,那么相应财产的权属及监管手法便会以法律的形式来予以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详细规定,法定财产制包含婚後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两大部分。
具体而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各种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盈余、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获取之财产(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出仅供丈夫或妻子单一人享有之外),还有其他应当提交共享所有权的各类财产,皆可视为夫妻共有。
相反地,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身体遭受伤害后得到的治疗赔偿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名义下指定仅供前面提到的丈夫或妻子本人享有的财产,以及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用物品等,这些都会被视为是特定一方的个人财产。
只有在夫妻双方对所拥有之财产完全没有约定或者该等约定含糊不清的时候,相应的法定财产制才会执行。
在离婚的阶段,夫妻双方有权利针对他们的共有的财产作协商处理;若协商得以成功,那麽这个结果最好不过;但如果协商无法达致共识,那麼法院将会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且会优先考虑保护到孩子、女性以及未造成声誉损失的那一方所有者的权益情况下进行判决。
主流的观点认为,这一制度的制定不仅仅考虑到了夫妻各自享有的权益,同时还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现代文化传统,其目标是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最佳平衡。
《民法典》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犯罪负刑事责任。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理解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