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证券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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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界定非法经营罪需遵循以下标准:个人或组织必须违反工商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主观明知违法且以盈利为目的,且该行为需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证券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法经营证券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如何界定非法经营罪,我们需要遵循以下标准:

首先,任何涉及非法经营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都无法规避相关的工商法规;

其次,他们在主观意识上必须明确知道自己在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且动机源自于获取商业利润;

最后,只有当非法经营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时,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烟草60万能缓刑

非法经营烟草60万能否判缓刑,取决于是否符合缓刑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经营证券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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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证券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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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罪
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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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叫非法经营证券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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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证券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界定非法经营罪需遵循以下标准:个人或组织必须违反工商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主观明知违法且以盈利为目的,且该行为需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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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哪些
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过批准非法经营保险、证券等业务,一般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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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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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在证券公司注册一家券商的营业部?
[律师回复] 一、证券营业部设立  
(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两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7、最近两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8、最近三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重大重组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  
9、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  
10、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  1
1、中国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除符合上述第一款第1至8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  
2、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  
3、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4、中国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拟设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必要的人员配置,聘任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拟任负责人已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有符合营业要求的技术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  
4、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确立了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5、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商营业部申请条件
[律师回复]   一、证券营业部设立  
(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两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7、最近两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8、最近三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重大重组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  
9、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  
10、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  1
1、中国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除符合上述第一款第1至8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  
2、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  
3、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4、中国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拟设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必要的人员配置,聘任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拟任负责人已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有符合营业要求的技术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  
4、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确立了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5、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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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证券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者,个人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支付1至5倍违法所得罚金;情节恶劣者,刑期可超5年,罚金及没收财产。单位犯罪则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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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在一个地区申请成立一家券商的证券营业部?
[律师回复]   一、证券营业部设立  
(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两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7、最近两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8、最近三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重大重组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  
9、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  
10、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  1
1、中国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除符合上述第一款第1至8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  
2、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  
3、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4、中国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拟设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必要的人员配置,聘任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拟任负责人已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有符合营业要求的技术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  
4、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确立了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5、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何申请在一个地区成立一家券商的证券营业部
[律师回复]   一、证券营业部设立  
(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两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7、最近两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8、最近三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重大重组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  
9、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  
10、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  1
1、中国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除符合上述第一款第1至8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  
2、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  
3、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4、中国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拟设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必要的人员配置,聘任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拟任负责人已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有符合营业要求的技术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  
4、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确立了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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