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补仓成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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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票质押补仓成本计算公式为:新成本=(首购数量×首购价格+补仓数量×补仓价格+总费用)÷(首购数量+补仓数量)。例如,投资者在10元/股买入2000股,股价跌到9元/股补仓2000股,交易费5元/股,则新成本为(10×2000+9×2000+5)÷4000=9.5025元/股。
股票质押补仓成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股票质押补仓成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经过补仓操作之后,我们可以得出投资组合的新成本计算公式:

新成本=(首次购买股票的数量×当时的购买价格+后续每次补仓买入的股票数量×当时的购买价格再加上每次交易产生的费用)除以(首次购买股票的数量与后续每次补仓买入的股票数量之和)。

举例来说,假设某位投资者在某只股票价格为10元人民币/股的时候,买入了2000股这支股票;当该股价格下跌到9元人民币/股的时候,每股亏损了1元人民币/股;此时他选择进行补仓,再次购买了2000股该股;而这次买卖的总费用是5元人民币/股。

那么这位投资者的补仓处理完成后的成本将等于以下计算步骤的结果:

即(10x2000+9x2000+5)÷(2000+2000)=9.50125元人民币/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票质押是否有时间限制

股票质押是有时间限制的,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的质押贷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新审查处理。借款人提前还款还须经贷款人同意,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具有良好的业绩、适度的流通股本规模和良好的流动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票质押补仓成本计算公式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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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股权质押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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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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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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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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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股权质押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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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率及其影响因素
质押率为贷款本金与标准仓单市值的比率,质押率一般根据期货和现货的价差及价格波动幅度、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价差大、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价格趋跌时,质押率相对应低一些,反之,则质押率可以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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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东质押爆仓了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作为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事实上,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如大股东无法取得外援融资),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包括控股权被迫变更,上市公司先于财务危机等。
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股权质押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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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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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法律是如何规定股票质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股票质押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是如何规定股票质押
1、当降至平仓线时,《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但是这对于贷款人规定无疑过苛。因为股票价格的消长实在难免,熊市中股票价格低丝毫不会妨碍牛市中股票价格猛涨。因此如果强迫贷款人在股票的低点售出股票有损贷款人的利益。应当允许贷款人此时可以另外提供担保,作为贷款人可以选择的措施。
2、贷款人在达到平仓线时,拒绝出售质押股票,质权人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此时,比照《担保法》第70条的规定,出质人拒绝出售股票的,质权人可以将股票出售,并将股票出售所获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
该办法所适用的情况仅仅是证券公司以所此的股票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情况,并不规范一般的股票质押的情况。而且该规定在法律效力属于行政规章,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所以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并规定警戒线和平仓线以保障质权人的利益。
法律是怎样规定股票质押
[律师回复] 对于法律是怎样规定股票质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是如何规定股票质押
1、当降至平仓线时,《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但是这对于贷款人规定无疑过苛。因为股票价格的消长实在难免,熊市中股票价格低丝毫不会妨碍牛市中股票价格猛涨。因此如果强迫贷款人在股票的低点售出股票有损贷款人的利益。应当允许贷款人此时可以另外提供担保,作为贷款人可以选择的措施。
2、贷款人在达到平仓线时,拒绝出售质押股票,质权人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此时,比照《担保法》第70条的规定,出质人拒绝出售股票的,质权人可以将股票出售,并将股票出售所获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
该办法所适用的情况仅仅是证券公司以所此的股票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情况,并不规范一般的股票质押的情况。而且该规定在法律效力属于行政规章,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所以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并规定警戒线和平仓线以保障质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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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个是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是指控股股东用自己持有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按一定折扣计算後进行的一种抵押贷款,一般贷款额是该股票市场价格的50%。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控股股东需要现金流。对于二级市场来说,利好的情况是控股股东可减持的股份被锁定,市场筹码相对减少,卖压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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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怎么写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
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以在____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股权质押合同格式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质押合同格式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怎么写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
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以在____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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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有哪些内容?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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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该怎么规定股票质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律是该怎么规定股票质押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是如何规定股票质押
1、当降至平仓线时,《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但是这对于贷款人规定无疑过苛。因为股票价格的消长实在难免,熊市中股票价格低丝毫不会妨碍牛市中股票价格猛涨。因此如果强迫贷款人在股票的低点售出股票有损贷款人的利益。应当允许贷款人此时可以另外提供担保,作为贷款人可以选择的措施。
2、贷款人在达到平仓线时,拒绝出售质押股票,质权人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此时,比照《担保法》第70条的规定,出质人拒绝出售股票的,质权人可以将股票出售,并将股票出售所获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
该办法所适用的情况仅仅是证券公司以所此的股票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情况,并不规范一般的股票质押的情况。而且该规定在法律效力属于行政规章,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所以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并规定警戒线和平仓线以保障质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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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格式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怎么写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
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以在____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股权质押合同格式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怎么写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
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以在____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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