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踪人员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要将某个人类遗失案件列入失踪人口统计,需同时具备以下七点要求:
首先是失踪场所留有明显的受害痕迹;
其次是有目击者能够证实该失踪人士遭到了不法侵害;第三就是当事人与其驾驶的机动车辆共同“消失”或者夹带了大量珍贵财务;
再者,如果该失踪者为未满十四岁的幼童并且失踪时长超过四十八小时,也将被计入;
第四,若失踪者在失踪前曾与他人存在严重的矛盾纠纷就更应注重调查;
最后,如该事件无法给出明确的失踪缘由且失踪时间超过三个月,同样应视为可疑人员受侵害案例。
除此之外,此类下落不明的案例还包括除以上情况外,明显具有失踪被害可能性的所有例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失踪人员的立案条件
失踪立案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踪人员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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