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晚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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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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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航空运输业组织因内部因素导致飞行延误,需向旅客提供赔偿。延误分为四至八小时和八小时以上两种情况。补偿标准在一百元至两百元之间,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调整。四至八小时延误可补偿一百元、一百五十元或最高两百元;超过八小时则上限为两百元。
航空公司晚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航空公司晚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航空运输业组织因为其内部因素导致的飞行出行延误须向旅客提供适当的赔偿措施。

具体来说,航班延误情况可以分为四个小时至八小时及八小时以上两个时间段内发生的状况。

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况,相关的补偿标准规定在一百元至两百元不等的区间范围之内,由各家航空运输企业按照自身实际的经济效益进行调整与设定。

举例而言,对于延误时长介于四小时至八小时之间的案例,相应的补偿金额既可以是单一的一百元,也可以选择支付一百五十元乃至最高限额的两百元作为赔偿。

然而,关于延误时间超过八小时的特殊情况,相关航空公司所提供的补偿金额上限不得超出二百元这个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航空公司延误赔偿标准

机组应每30分钟向旅客告知一次航班动态信息,包括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机坪延误超过2小时(含),机组应为客舱内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如果航空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机坪长时间延误处置的、未能按要求提供航班延误旅客服务的,未按要求进行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天气、突发事件等因素延误费用旅客自理。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

承运人应当每隔30分钟向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出港延误后放行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和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位、机坪运行情况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空管部门。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航空公司晚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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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的问题,分为以下三个方面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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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有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因此每天上班9个小时,这不是正常上班的工作时间。
二、“50分钟就算加班半个小时。。。。”,这要看我如下的说明:
1、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海市的规定,是按照“小时工时”计算的,即按“小时”为单位。没有细到您上述的这些情况。
2、象您这样所说的情况,完全是单位有权制订规定,但问题是,制订规定要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公告,告诉员工。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象您所说的“如果加班的话加50分钟就算加班半个小时。加个25分吧就不算加班。”这个规定,是否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告过。这很关键。如是这样做了,公司就合法;如果没有这样做,公司就违法。
三、您说“基础工资600岗位450。。。。。960”。
  这又回复到第二条所讲的,“这两个加起来算是基本工资”这个规定,有没有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告,如是的,这合法。
  依据:劳动部2004年第21号令,关于“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有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又在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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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把“这两个加起来算是基本工资”,不与国家规定矛盾,这有单位自行决定,但必须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告,告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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