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解除之诉的审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出庭,经过法院依法做出的多次催告之后,法官仍有权力在对方当事人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判决。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倘若被告接到了法院发出的传票并被要求到庭,但却无合理理由而未按时到达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擅自离场,那么法院便可据此做出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离婚打官司孩子如何判
在婚姻纠纷诉讼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主要需全面衡量诸多因素后作出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子女年龄、父母双方提供的抚养条件以及子女所处的生活环境等等。
一般的情况,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子女而言,抚养权更多地倾向于授予母亲。
然而,若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其父母对于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共识时,便需要依靠人民法院对各项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分析,依照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来作出裁决。
当子女年满八周岁之时,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将成为重要考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打官司另一方不在场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