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来讲,虽然有关损伤和残废的鉴定机构也会处理个体的委讬要求,但是此类情况极为罕见。具体表现为,当事人若自行寻求鉴定单位对受伤比率进行评估,然后再将这份评估文件递交给司法机关,那么法院很大可能不会接纳这种非官方的残疾鉴定。针对雇员在受职业损害或医治活动期内经复查已痊愈的、或伤病部位相对地趋于稳定的情况,或者当医疗手段仍无法让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便有必要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进一步评测其残废等级,并定期审查该残疾人的伤残状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自己做伤残鉴定要怎样做
我们在此特地提醒您,伤残鉴定是完全能够自行进行的。
您只需带上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前往您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即可。
首先请您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称原劳动局)申领工伤鉴定表格,贵司务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该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若贵司未能及时申报,那么工伤员工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在一年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格通常可从劳动局相应网站上获取)、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医疗诊断证明等等。
接下来,当经过适当的治疗之后,若您的受伤情况趋于稳定并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时,您应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具体而言,请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申请(此类委员会通常会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己做伤残鉴定可以做为证据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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