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了权益损害这一关键问题后,债权人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这种行为可视为债权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采取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手段,而诉讼的针对对象便是产生侵害该等权益行为的相关个体或团体。关于个体,具体而言便是被视为企业法律主体并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等法人机构;对于团体,则可能包括作为公司管理员和决策者的各类股东。
因此,在面临纠纷和争议时,债权人们可以考虑按照以上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将所有可能造成他们权益受损的相关当事人均作为被告进行起诉,从而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要具备哪一些条件
在债权实务中,当债权人决定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时,即表示该债权人开始执行其代位权的行为。
然而,想要真正成功地合法行使这种代位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五大法律要素:
首先,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须保证债务人确实持有针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而且这部分债权非专属债务人本人,否则无法行使代位权;
接着,如果债务人延误行使自身的相应权益,那么其作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就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应有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其到期的权益原本可以并应该被行使,但却没有这么做;
最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限度条款",即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范围不得超过其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本金和利息之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债权人起诉公司时能起诉股东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