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权让与之构建基石为四大要素,即:
1.转让标的必须具备法律约束力;
2.可予转让之债权需满足特定性质;
3.债务人转让债权时不得对第三方之合法权益造成恣意侵害;
4.债权人须给予债务人行使债权让与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二、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
债务转让行为所产生的法学效力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第三方从原债务人处接过相应的法律地位。
在债务转让被正式确认生效以后,第三者以取代原债务人的身份,成为新的债务人;
此时,原来的债务人则退出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让位于第三者,进而由后者直接负责向债权人履行本应由原债务人承担的还债责任。
其次,债务人得以依照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享有抗辩权益。
倘若债务人有意将其特定义务进行转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新债务人得以依据以往的情形,提出原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抗辩权益。
最后,随主债务的转让而发生的从债务也将自动一并转让给新的债务人。
在此背景之下,新债务人理应承担起与其债务密切关联的各种类型的从属义务,确保各类债务能够顺利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