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由男方所购买房产,在婚后将女方的姓名增加至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可被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经婚姻关系确立后而为之的房屋产权登记加名行为应理解为一方负有完全自愿将自身持有的房屋产权部分赠予另一方的承诺,具有改变和变更现有房屋产权归属状况的法律效果,由此可以确定此套房产已成为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婚前所购置的房产并不被视作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便于说明,我们假定这处房屋为一方在婚前以完全现金支付购买,那么该房产理应视为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此部分财产应当归属一方独自拥有;
如果这处房产为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方式购得,且在结婚后由两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尽管在法律上这处房产仍然被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那部分金额则应当被视为二人的共有财产,并在离婚诉讼中按照共同财产的性质进行分割。
当然了,法律也给予了二位当事人就此事进行商议和妥善处分的权利,若二位当事人未能达成共识,自然有权向法庭提起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房产证上婚后再加女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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