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冷静期期满之际,有一方未按时赴约,那么在经过冷静期后的三十日之内,倘若另一方仍旧未能前来办理手续,则该行为将会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反之亦然,若在冷静期内的这段时间里,双方仍有情感纠葛,或并无改变心意,仍然坚决想要离婚,那么也大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即前往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意一方若是不愿离婚的,都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过了上述规定的期限之后,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双方均应携有效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证书的申领;而在这一期限结束之后,若仍无人前来申请领取离婚证书,便可视作其自动放弃此次离婚登记机会,等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冷静期能挽救婚姻吗
若离婚冷静期得以实施,便有望助推婚姻关系得到挽救。
离婚冷静期,这一概念来源于立法机构根据长期以来对离婚自由原则的坚守,为防范夫妻未经深思熟虑便草率离婚之情况发生,而特意在离婚程序之中设定的一个环节。
在此环节中,夫妻其中任一方皆有权在婚姻登记机关接获离婚申请书之后的特定期限之内,选择撤销申请书,从而终止登记离婚程序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与动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当中的第一阶段(即为期30天)内,夫妻任何一方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请求;
而当经历了这一过程的30日后,至第二阶段(即同一时期再加上30天)时,倘若双方皆未出席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明书,则将被视为撤销离婚申请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冷静期到了一方没到场可以离婚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