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双重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特指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契约的情况。这种劳动关系既可以是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亦可能是在实际工作中自然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其中每一份关系皆需满足劳动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和构成要素。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则,劳动者通常仅能与单一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并受该单位管理,由该单位负担其社会保险费用和建立人事档案。这样,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法同时为该劳动者建立双重人事档案或者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上述劳动法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拥有并完成双重劳动关系并不涉及法律问题。
然而,若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担任两个或以上的雇主单位的员工,以致其为本职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受到了重大干扰,或者当用人单位对此行为进行指正时,劳动者并未主动加以纠正的情况下,该用人单位有权中止劳工合同,且不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损害赔偿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双重劳动关系劳动法有什么具体的规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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