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能否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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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并不具备继承资格。这是因为它是对受害者因事故导致逝世的一种补偿,而非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赔偿款通常分配给死者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妻子和子女。若无分割需求,资金不分割;若有,应优先考虑被抚养人权益,并通过协商决定分割方式。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能否继承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能否继承

交通事故中,关于赔偿金的问题并不符合遗产继承的条件。因为,赔偿金并非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它本质上是对受害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逝世所产生的一种补偿性质的款项。这种款项通常分配给死者的家人,而非直接传递给他们的继承人。当行为人由于诸如火灾、爆炸等各类意外事故去世时,原则上来说,这笔金额属于其直系亲属,如父母、妻子以及子女共同拥有。若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分割的需求,那么这部分资金就无法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如果当事人有此意愿,则应优先考虑被抚养人的权益,并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决定如何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交通事故人员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死亡问题,其相应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是丧葬费用部分,这笔款项将按照涉案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全职雇员平均工资额度为基准,以六个月总和进行计算;

其次是死亡赔偿金部分,该款项依据的是涉案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或农村居民的平均年净收入,并以二十年为起步时间来计算,然而,若死者的年龄在六十岁及以上的话,则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递减,每增加一岁即减少一年;

最后,扶养金这一项目的金额,则需要根据涉案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全年生活消费支出作为计算依据。

被扶养人还处于未成年阶段,那么扶养金额将会计算到他们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如果被扶养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没有任何其他生活来源,那么这一金额的计算期限将会长达二十年,但同样地,若被扶养人的年龄在六十岁及以上,亦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少,每增加一岁便减少一年;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被扶养人的年龄已达七十五岁,此时,扶养金额只需要计算五年即可。

至于最后一项精神损失抚慰金的支付金额,则需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比如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承受程度,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赔付方的实际经济收入状况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能否继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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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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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可以继承吗?
人身损害赔偿可以继承,这针对的是医疗费、交通费等大部分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对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不具有可继承性。在实际生活之中,只要民事主体受到侵害后没有死亡,那么获得的赔偿金是可以被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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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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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继承可以吗
可以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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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和结果,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被告确系侵害人或承担民事责任人的证据。
(2)证明侵害行为实施过程的证据,包括起因、时间、地点、导致伤害的方式和方法等证据。
(3)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法医鉴定、转诊手续、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4)证明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补救性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单据。
(5)证明确需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转院到外地就医期间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及所需费用等证据。
(6)证明名誉、姓名、名称、肖像、荣誉等精神性人格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证据,包括侵害人的侵害方式、侵害场合、损害程度和后果等证据。
(7)证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包括产品销售者出具的发票、产品的名称、说明书、合格证书、损害后果等证据。
(8)证明医疗事故赔偿或医疗差错赔偿的证据,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病历、用药处方等证据。
(9)证明交通事故赔偿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责任认定书、伤残评定书等证据。
(10)能够证明造成伤害事实和后果或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二、下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案件。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5)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案件。
(6)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案件。
(7)监护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8)有关法律规定由侵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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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费用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一)鉴定费用的承担原则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二)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三)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
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鉴定费的各地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应当向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咨询相关事宜。
二、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被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风险
[律师回复] 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不清是个大问题,其吟唱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实践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非用人单位原因而出现的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往往没有约定。原因在于大部分用工企业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出现工伤等,用人单位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由派遣单位承担。
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老我弄过关系和劳务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在劳务派遣活动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共同获得劳动者未他们创造的共同利益。用工范围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取得劳动者劳动给付请求权,享有对劳动者从事具体工作的劳动过程管理权和劳动者成果的所有权等,这些决定了用工单位承担义务的基础。另外,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劳动中致他人损害或自认遭受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尽雇主之替代责任呢,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动者不具备特定岗位的上岗资格,当被派遣劳动者上岗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用工单位并不是完全不用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在签订派遣合同时,要注意派遣合同是否权责明晰,一份完备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用工单位责任承担不明,或因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承担而导致用人单位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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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来承担?
涉及到交通事故的相关人身赔偿,一般来说是由责任方来进行承担,如果双方是工责的话,那么就只需要承担自身的相关医疗费用即可。如果责任方购买了保险,那么就有保险公司来对期相关的医疗费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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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是否能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是否能继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本解释的
第七条还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受害死者的近亲属。
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这种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就无从谈起了。也就是说,自然人只能就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替代他人主张。但当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时,就可以让与或继承。
司法解释上就此作出了两个例外规定,第一个例外即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此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转化为明确的债权。
第二个例外即受害人死亡前已向,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继承人继续诉讼。两种例外成立的前提是金钱数额必须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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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被继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交通事故赔偿或侵权赔偿、离婚赔偿等都会有的一个项目,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赔偿中加入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此来提高赔偿金额。但有些精神损害抚慰金受益人死亡了,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被继承?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被继承
一般情况下不能。
精神损害简单的说就是精神利益的损害,非财产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特定财产权遭到侵害而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通常表现为精神痛苦,但不限于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本解释的
第七条还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受害死者的近亲属。
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这种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就无从谈起了。也就是说,自然人只能就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替代他人主张。但当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时,就可以让与或继承。
二、司法解释上就此作出了两个例外规定:
第一个例外即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此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转化为明确的债权。
第二个例外即受害人死亡前已向,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继承人继续诉讼。两种例外成立的前提是金钱数额必须已明确。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费用该怎样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费用该怎样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一)鉴定费用的承担原则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二)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三)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
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鉴定费的各地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应当向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咨询相关事宜。
二、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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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鉴定费谁承担
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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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不能被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不能被继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交通事故赔偿或侵权赔偿、离婚赔偿等都会有的一个项目,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赔偿中加入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此来提高赔偿金额。但有些精神损害抚慰金受益人死亡了,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被继承?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被继承
一般情况下不能。
精神损害简单的说就是精神利益的损害,非财产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特定财产权遭到侵害而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通常表现为精神痛苦,但不限于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本解释的
第七条还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受害死者的近亲属。
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这种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就无从谈起了。也就是说,自然人只能就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替代他人主张。但当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时,就可以让与或继承。
二、司法解释上就此作出了两个例外规定:
第一个例外即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此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转化为明确的债权。
第二个例外即受害人死亡前已向,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继承人继续诉讼。两种例外成立的前提是金钱数额必须已明确。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可以被继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交通事故赔偿或侵权赔偿、离婚赔偿等都会有的一个项目,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赔偿中加入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此来提高赔偿金额。但有些精神损害抚慰金受益人死亡了,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被继承?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被继承
一般情况下不能。
精神损害简单的说就是精神利益的损害,非财产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特定财产权遭到侵害而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通常表现为精神痛苦,但不限于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本解释的
第七条还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受害死者的近亲属。
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这种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就无从谈起了。也就是说,自然人只能就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替代他人主张。但当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时,就可以让与或继承。
二、司法解释上就此作出了两个例外规定:
第一个例外即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此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转化为明确的债权。
第二个例外即受害人死亡前已向,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继承人继续诉讼。两种例外成立的前提是金钱数额必须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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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内容有: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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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继承
受害者一旦提讼要求赔偿,那么其实质上已经转为财产赔偿责任,即通过财产赔偿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该赔偿财产就转化为受害人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
[案情简介]
70岁的张某在旅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其乘坐的大巴车与尚某所开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身体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尚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出院后,要求尚某赔偿,但被尚某拒绝。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成,张某将尚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报告出来后,张某自然死亡,通知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最后依法支持了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人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只有其自身能体会到,别人不可替代,具有特定人身性质,张某已死,其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随之消失,因而不能给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更不能由他人继承。但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原判。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到底能不能继承?
[法律解读]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于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补偿,主要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进行,所以受害者一旦提讼要求赔偿,那么其实质上已经转为财产赔偿责任,即通过财产赔偿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该赔偿财产就转化为受害人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予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生前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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