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并非一种具有强制效力的行政行为。它仅作为案件调查过程中的一种辅助工具,其主要宗旨在于对涉嫌违规人员进行必要的讯问询问。在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传唤手段来召见涉事之人,通知当事人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与案件调查过程。倘若当事人未能如期出席,相关机构便可依法进行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传唤是不是强制措施
传唤并不被视为强制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需要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市内或县域内的指定地点,亦或是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询问,但此过程中需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传唤之意即为法律机关通告诉讼当事人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案发现场,这是一项针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措施。
然而,实际上,传唤只是公检法部门遵循法定程序,通知特定人员自行到案的一项司法行为,其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活动的顺畅进行,而并非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
所谓强制措施,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在一段时间内临时限制或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手段。
其中包括:
消炎实习医生、取保候审鉴定、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方式。
具体而言:
(1)被称为“拘传”的方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逮捕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方式使其到位接受讯问;
(2)取保候审鉴定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项法律程序,它要求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随时待命;
(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间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期居住并监视其行踪;
(4)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也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调查阶段暂时采用的一种手段;
(5)最后,逮捕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项法律程序,旨在在合理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同时将其移送一定场所实行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传唤是不是强制措施”,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