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离婚过程中,如遭遇到另一方拒绝让探视孩子的情况时,可考虑采取以下解决策略:
首先,通过寻求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介入及协调,以期能够就孩子的探视问题作进一步调整与修改;
其次,若上述努力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不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是母亲均享有探望自己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对方则负有积极配合之义务。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具体时间,可由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若双方协商无果,该决定则交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然而,当父母探望子女的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行动;待中止探望的事实条件消除以后,探望权应恢复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协议所明确规定的不再承担抚养费用之后仍可以择机提出诉讼请求,因为支付子女抚育费用乃是未对子女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当事人应尽之法律责任,而当子女尚未成年之时,自然可以依据自身实际需要享有随时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并要求支付抚养费用的权利。
因此,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一方可以于离婚以后,以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准,以其名义依法发起诉讼。
若经过法院的裁决之后,另一方依然未能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则诉讼的一方可请求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协议写了有探视权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