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离婚能不能争取和哥哥在一起
依据我过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父母者依法承担起抚育未成年儿女的应有责任和应尽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子女,也被责无旁贷地赋予了遵循道德和伦常规范,向父母表达孝若双方均无意愿或无法保障子女享有必要的照料和抚养环境时,在此类情形下,子女便可自行决定接受已经成年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兄弟姐妹来代替他们进行监护,但必须得到这位兄长的明确同意,并且他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即使子女选择跟随已成年的兄长共同生活,他们的亲生父母仍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一定比例的必要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父母离婚能否分割子女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父母选择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时,其所涉及之财产分割是不能触及到子女已拥有或未来可能拥有之财产。
从法律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虽然财产最初的确立和占有是源于父母双方,但只要父亲将财产转移登记至子女名下之后,则该财产的所有权便相应地移转到了子女手中,换句话说,此时财产的所有权已经不再属于原先决定离婚的父母任何一方。
同样地,父母离婚之后也无法对他们原本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因为这些财产仅涉及到他们两个人之间的关系。
然而,如果财产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话,这里存在一个法定监护人的角色,该监护人负责代表并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而一旦离婚的父母试图分割这些财产,这样的行为无疑会侵害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也是被禁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离婚能不能争取和哥哥在一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