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案件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类型之一。在主观责任层面,此案的特点在于,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危险品管理条例规定以及这一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后果持有的心理状态均属过失。换言之,行为人在实施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其内心可能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是否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这一事实本身,其心理状态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为之。所谓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各类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过程中,因过失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刑标准
在我国,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法定量刑标准为: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严重者,则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之间。
构成该犯罪的结果前提是相关人员因违反了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及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从而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和影响。
然而,即使相关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但仅引发了一般的事故,且并未对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时,就不能视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在此类案件中,“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各类易燃、易爆、具有辐射性、有毒害性和具有腐蚀性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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