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与公司签谅解书,公司还能起诉吗
在得到受害人的宽恕与谅解之后,能否获得免诉需要根据被告人所犯之罪行的具体情节进行判断。若情节极其微小且危害程度较低,法院通常会决定对其不予起诉。以下列举出几种可能导致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首先,当被告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并且造成的危害性并不严重时,这种情况往往被视为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司法机关不会对此进行起诉或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那么无论是法庭还是检察机关都无法再对其进行追诉;
再次,如果被告人曾经获得过国家特赦令,那么他将被免除刑罚;
此外,如果被告人所犯之罪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类型,但却没有被受害者告知或者受害者选择撤回告诉,那么司法机关也无法对其进行起诉;
最后,如果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突然死亡,那么司法机关也无法继续对其进行追诉。以上这些情况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使被告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职务侵占与贪污罪
若从主体要素上进行对比,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间最主要及最根本性的区别便在于此。
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限定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从业者范畴之内;
然而,贪污罪的实施主体则被严格限制在国家公务人员的范畴之中,这其中涵盖了在诸如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企业等机构中有行使管理权责且拥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相关人士。
另外,犯罪行为方面,职务侵占罪主要表现为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之行为;
相反地,贪污罪的实质却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以秘密手段侵占、盗窃甚至诈骗公共财物,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公共利益。
关于犯罪对象的界定,职务侵占罪所针对的财产必须属于本单位依照其职权权限或工作职责范围内经营的财物范畴,无论是公共财物还是个人所有之物均可成为其侵占目标;
相较之下,贪污罪所侵害的只能是公共财物。
至于情节要件的要求方面,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前提必须是非法侵占公、私财至少达到了一定程度以上,也就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达到了一定金额标准的行为方能构成该罪名;
然而,对于贪污罪来说,尽管刑法未对此作出明确数额上的限制,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数额较小的情况下会构成此罪名的案例。
最后,二者在法定刑罚上亦有着显著差异。
虽然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仅为15年有期徒刑,但是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却可达到死刑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职务侵占与公司签谅解书,公司还能起诉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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