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什么时候给彩礼
通常情况下,彩礼会于订婚仪式筹备阶段或者是婚礼举办前一日交付至女方家庭手中。
然而具体何时交付需遵循各地的传统习俗,无固定之规。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彩礼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物,但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男方有权申请要求女方予以退回:
第一,男女双方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二,尽管男女双方已经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在婚后并未能共同生活;
第三,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导致自身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男方什么时候不能离婚呢
若具备如下任何一种情况,男士均无权提出离婚请求:
1.当女士处于孕期、生子之后一年以内亦或是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男士均不得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在此阶段,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定存在重大情势或女方主动请求离婚的,则不受此限制。
2.关于被判定不准许离婚以及经过调解达成和平协议的离婚诉讼案例,若作为原告的男士自行撤回诉讼请求或者按照撤回诉讼请求进行处置的离婚案件,在无新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由前提下,若该男士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则将不会予以受理。
3.如果女方身为现役军人,其丈夫欲提出离婚请求,必须获得女方的许可,除非女方存在严重过错。
此项规定中的军人主要指从事现役工作的军人,若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下重大过错,则该男子仍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男方什么时候给彩礼”,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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