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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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他人财产构成犯罪。若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拒绝归还,或侵占他人遗失、隐藏物,达到一定数额,构成侵占罪。若行为人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一、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倘若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满足自己私欲的动机,采取非法手段强行扣留、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达到一定数额却拒绝归还,抑或是明目张胆地将他人遗失物或隐藏物据为己有且获得与前述相同的数额而不肯交出,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侵占罪

然而,若该行为人为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那么他所犯下的罪行就应该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怎么定罪

在法律体系中,若行为人为达到自身利益而不当占有他人财产,例如非法扣押、擅自保管他人的财物,即使这些财物价值较大且行为人采取抵赖态度拒绝归还;

或是未得到权利人同意,将他人遗忘的物品抑或隐藏于地下的物品非法占为己有,达到一定金额且拒不交出,以上两种情形均被判为侵占犯罪。

另一方面,若是代表某个单位的员工,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出于谋求个人私利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而且其数额较大,此时应裁判职务侵占(经济类)罪名成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是否构成犯罪”,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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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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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一般应妥善保管听扣押的财产,也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提取和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文书听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人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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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被非法扣押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被告人王宏伟驾驶农用三轮车非法运输铁矿石,被北京市密云县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等七家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查获,三轮车被联合检查小组扣押并暂存在某村暖气片厂内。2003年12月20日夜,王宏伟携带该车备用钥匙,窜至暖气片厂内乘无人之机,采用拧琐等手段,将其被扣押的三轮车盗走。不久,联合检查小组发现扣押的三轮车丢失,便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过侦查,将王宏伟抓获。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该三轮车价值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行政组织法律规定,七家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并没有扣押行政相对人财物的权限。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宏伟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是辩称其盗窃的动因只是为了上牌照,也没想过事后将三轮车藏匿再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况且,以前的确有许多非法运输矿石的人也采用这种非法手段将运输工具取回,也没有被追究责任。 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王宏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三轮车被扣押后,联合检查小组对该三轮车有了暂时的保管权,保管期间财物丢失,保管人应负保管不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虽不是财物所有人,但属于财物占有人。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窃走,实际上(间接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宏伟显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客观上他也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据上面的分析,他所窃取的三轮车处于联合检查小组的暂时保管之下,其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公共财产的占有权能,其实际占有三轮车的状态也足以说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故其盗窃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不仅要考虑盗窃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我们还需分析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节。 1.犯罪动机。被告人盗窃的目的只是为了上牌照,事后也没有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没有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意愿。 2.犯罪对象的情况。被告人盗窃的是自己被扣押的财物,而非他人的财产。 3.被告人的态度。被告人态度很好,如实陈述自己的盗窃行为事实。 4.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平时安分守己,没有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不错。 5.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其他采用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扣押财物的行为人没有被追究责任,相关疏于管理防范,缺乏治理的有效性和连续性,致使行为人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笔者并不是姑息纵容这种盗窃行为,而是认为对行为人出其不意的追究(与一贯做法相比)只会使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加困惑,这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无疑也是一种挫伤。 此案被告人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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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自己被非法扣押的财物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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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行政组织法律规定,七家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并没有扣押行政相对人财物的权限。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宏伟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是辩称其盗窃的动因只是为了上牌照,也没想过事后将三轮车藏匿再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况且,以前的确有许多非法运输矿石的人也采用这种非法手段将运输工具取回,也没有被追究责任。
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王宏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三轮车被扣押后,联合检查小组对该三轮车有了暂时的保管权,保管期间财物丢失,保管人应负保管不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虽不是财物所有人,但属于财物占有人。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窃走,实际上(间接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宏伟显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客观上他也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据上面的分析,他所窃取的三轮车处于联合检查小组的暂时保管之下,其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公共财产的占有权能,其实际占有三轮车的状态也足以说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故其盗窃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不仅要考虑盗窃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我们还需分析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节。
1.犯罪动机。被告人盗窃的目的只是为了上牌照,事后也没有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没有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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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的态度。被告人态度很好,如实陈述自己的盗窃行为事实。
4.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平时安分守己,没有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不错。
5.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其他采用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扣押财物的行为人没有被追究责任,相关疏于管理防范,缺乏治理的有效性和连续性,致使行为人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笔者并不是姑息纵容这种盗窃行为,而是认为对行为人出其不意的追究(与一贯做法相比)只会使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加困惑,这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无疑也是一种挫伤。
此案被告人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存折非法扣押是什么行为,存折非法扣押是犯罪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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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若行为人有故意占有他人财产之意图,并以非法手段扣押、代为暂时代管他人财物,且其所涉金额已然达到相关立案标准且仍未及时归还;亦或是将他人遗失或深埋在地的物品非法占有为己有,涉及金额同样达到相关立案标准且拒不交出者,应当认定构成侵占罪。在此之外,如有单位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财物非法据为私用,且其非法所得金额已达相应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应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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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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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哪些行为可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扣押财产罪?
[律师回复] 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都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作了规定。正确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对于保全证据、执行物,顺利处理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依法打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账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具体包括四种行为:1.隐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2.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移到他处,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被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移到其他账户;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任何形式卖给他人;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包括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上述四种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本罪。而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等。需要指出的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在民事、行政等诉讼中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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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特体罪体行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行为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
(1)隐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客体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客体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里的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冻结,是指司法机关通知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罪责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罪量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额巨大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重大案件的财产或者一般案件的重要财物,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等。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处罚根据刑法第31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相关说明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仍故意转移毁损。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司法秩序,直接对象是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隐藏、变卖、转移和故意毁损的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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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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