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下列各项行为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
首先,驾驶员在饮酒或吸食毒品之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
其次,未取得驾驶资格证却擅自驾驶机动车;
最后,明知所驾机动车的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安全机件失效,仍然冒险驾驶。若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如果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现场,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什么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针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将其细分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具体模式。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
通常我们所说的追逐竞驶,指行为人为追求刺激或展示自我驾车技巧,在道路上以极高的速度和频繁变道的方式行驶,甚至有意超越其他车辆并强行逼近前面的车头前方,这种危险驾驶行为显然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
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备了类型化的抽象危险性特征,且在情节严重时才可视为犯罪行为。
其次,醉酒驾驶行为。
所谓醉酒驾驶,则是指驾驶员因酒精影响,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从而在醉酒状态下仍继续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或达到每100毫升80毫克的标准时,便视作醉酒驾驶。
因此,如果驾驶员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却仍然驾驶机动车出行,便是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