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逃逸胜诉司机没钱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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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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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肇事逃逸者胜诉后却因财务问题无法履行法律责任时,受害者可以先向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构申请赔偿。然而,如果保险赔偿后仍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受害者有权与肇事者协商分期支付或延迟赔偿。这样的解决方案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兼顾了肇事者的实际困难,有助于双方达成和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肇事者逃逸胜诉司机没钱怎么办

一、肇事者逃逸胜诉司机没钱怎么办

若致害方为肇事逃逸者且暂无法承担相应赔付责任时,先行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可向其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构提出赔偿申请。若经过保险理赔后,仍存在赔偿缺口时,被害人有权与肇事逃逸者商定分期履行或延迟支付相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肇事者逃逸有追诉时效

从法律层面上看,肇事者由于肇事逃逸将有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此种情形下,这类犯罪的确存在法定的追诉时效限制。

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的最高量刑可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其所适用的追诉时效则定为了十年。

具体来讲,交通肇事罪乃是指在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之下,酿成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身受重伤、丧生或致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巨额损害,若因此遭受刑事追究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肇事者逃逸胜诉司机没钱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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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胜诉司机没钱怎么办
若肇事逃逸司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受害方当事人可先行向该逃逸者所投保的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寻求补偿。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剩余款项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与肇事逃逸司机协商,约定分期付款或延迟支付等方式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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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伤者逃出后逃逸是否构成逃逸行为,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赵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程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赵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赵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赵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赵。2015年1月6日赵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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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追尾肇事者逃逸,肇事者逃逸,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电动车撞人后怎么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如下步骤操作: (1)立即停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止。 (2)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10或“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 如果是履行职务行为的,还应及时联系用人单位,如购买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还应当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 (3)抢救伤者。 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除外,一般可以拦搭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 (4)保护现场。 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有可能,也可以自行先拍照固定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
[律师回复] 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是不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交警部门推定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违反客观事实
在司法实务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这条规定,交警大队在行为人逃逸后一般都认定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交警部门的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只有在当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才能依据逃逸行为确定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而非即便责任能够弄清也不予落实,一律认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二)行政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认定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因为侵犯行政法权利或者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承担的强制性后果。行政法律责任的性质是社会责任,过错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而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的可能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预防犯罪。因此,刑事责任往往具有伦理属性,排斥结果责任。如果简单地依据行政责任认定的结果来评价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会扩大刑法的适用。
(三)逃逸行为本身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只是犯罪的加重情形,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不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不能成为意义的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二者适用的情形不同。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本案中在罗某某逃逸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则又插人了另外一个强有力的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即高某某在被害人已经挣扎着爬起来时将其撞死。
一个人的预见力所及的范围是他的理性能够控制的范围,如果他能够预见一定事实的出现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仍然采取了某种行为,使被害人置于受该事实影响的可能性中,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甲在人流拥挤的集市上将燃烧的爆竹扔向乙,乙又扔了出去,炸到了丙,甲要对丙承担责任,虽然甲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丙的损害,但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预见到爆竹可能被乙扔出去炸到别人。相反,如果甲将乙撞伤,赶忙把乙送往医院治疗,医生由于误诊发生医疗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则甲不应承担乙死亡的责任。医疗交通事故并不是医院工作中的正常情况,正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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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三者赔偿吗?
肇事逃逸三者是不赔偿的。开车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逃逸车辆的交强险必须对第三者损失作出赔偿,而商业三者险要依照合同条款约定决定是否赔偿。另外,交通肇事逃逸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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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是不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交警部门推定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违反客观事实
在司法实务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这条规定,交警大队在行为人逃逸后一般都认定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交警部门的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只有在当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才能依据逃逸行为确定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而非即便责任能够弄清也不予落实,一律认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二)行政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认定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因为侵犯行政法权利或者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承担的强制性后果。行政法律责任的性质是社会责任,过错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而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的可能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预防犯罪。因此,刑事责任往往具有伦理属性,排斥结果责任。如果简单地依据行政责任认定的结果来评价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会扩大刑法的适用。
(三)逃逸行为本身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只是犯罪的加重情形,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不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不能成为意义的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二者适用的情形不同。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本案中在罗某某逃逸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则又插人了另外一个强有力的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即高某某在被害人已经挣扎着爬起来时将其撞死。
一个人的预见力所及的范围是他的理性能够控制的范围,如果他能够预见一定事实的出现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仍然采取了某种行为,使被害人置于受该事实影响的可能性中,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甲在人流拥挤的集市上将燃烧的爆竹扔向乙,乙又扔了出去,炸到了丙,甲要对丙承担责任,虽然甲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丙的损害,但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预见到爆竹可能被乙扔出去炸到别人。相反,如果甲将乙撞伤,赶忙把乙送往医院治疗,医生由于误诊发生医疗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则甲不应承担乙死亡的责任。医疗交通事故并不是医院工作中的正常情况,正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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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受害者怎么处理
司机肇事逃逸受害者可以向有关机构请求救助,由该机构支付赔偿款,再向肇事的司机进行追偿;若是这个方法不能解决问题,也可以准备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去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肇事司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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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朋友在外地工作的时候一天骑车去上班被一个小汽车撞到了,对方肇事之后逃逸了,肇事逃逸法院会拘留吗?、
[律师回复] 肇事逃逸应该受到的处罚为: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quot;责任quot;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车辆被撞死人,肇事者逃逸,肇事者逃逸后自首,肇事人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因为你所描述的事实比较复杂,建议来电咨询。希望以上建议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交通肇事逃逸,肇事者逃跑之后又被抓,算逃逸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赵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程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赵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赵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赵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赵。2015年1月6日赵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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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怎么找肇事者?
肇事逃逸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找肇事者,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旦对方在没有与自己协商、也没有报警的情形下就直接离开了事故现场,那么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就构成了肇事逃逸,此种情形下另一方可以直接选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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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有一个堂姐在出门买菜的时候走在人行道上面被人个开着车子给撞死了,肇事者当场逃逸了,行人肇事者逃逸的行为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四、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
天津市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
五、交通肇事逃逸会受到什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从行政责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其次谈谈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再次谈谈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六、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
答:不能一概拒赔
相关案例:
王某系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的个体司机。2005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赔偿被撞小货车修理费20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执照。
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规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20000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分析: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由于这一险种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申明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具体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启示
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责任保险分散了他们的职业风险,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合理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笼统的约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保险法》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结语:
交通肇事,对伤者和司机来说都是不幸的:灾难从天而降,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但在事故现场,伤者处于弱势,甚至失去行为能力,其受到的损害更大;司机因为未受伤,有机动性强的汽车,相对处于强势,可以采取主动措施。但一些肇事司机认为自己遇到的是一场“零和游戏”(你输我赢,或是你赢我输),因而产生了“赌徒心理”:要么完全不承担肇事后果,不分担伤者的痛苦,要么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有的被判终身禁驾的司机原本只是涉及普通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事故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由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调解;但由于肇事后逃逸,致使受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性质便发生了变化,使其成为刑事案件。肇事逃逸司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其工作、生活、学习都将受到更严重的影响。肇事司机因头脑发热、一时糊涂而断送了自己的前程,这种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
有些肇事逃逸的司机不懂法律,想耍点儿小聪明,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象今年元旦海口那起事故的肇事司机盛某,以为现场没有目击者,自己用的又是假车牌,以为逃走就不会有事了,但却不曾想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是事故发生后多少会留下些痕迹,而是而且到处都有群众的眼睛,特别是现在通讯发达,多数人都有手机,目击者的电话可以很容易地锁定肇事车辆和肇事逃逸司机。而且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强制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肇事者“赔不起”的忧虑。由于保险公司将支付事故造成的部分赔偿额,可以减轻事故对双方造成的损失,也将使交通肇事者在面临留下或逃逸的选择时更容易选择前者。
交警部门还反映,我国需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对肇事司机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是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还没有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解释,所以各地的理解和做法各不相同,在具体操作时,警方有时感到不好把握。有的交警认为,只要警方调查取证后,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在申请批捕的同时就可以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有的律师则认为,终身禁驾应是在法院判决当事人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后才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前一种做法强调了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主动性,规定更为宽泛;后一种做法则强调了处罚要取决于法院的判决,规定的限制性较强。这些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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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肇事者无意逃逸会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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