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0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8人
专家导读 劳动行政部门主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制定和执行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动力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劳动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立的法定劳动行政执法机关需要负责依法监督并检查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权益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也需进行严格的监管;

最后,还需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在遵守相关劳务派遣规定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二、劳动行政部门多长时间起集体合同生效

倘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集体劳动协议文本的那日算起,在十五个自然日内没有对其提出任何异议,那么这一份集体劳动协议即可被视为生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当集体劳动协议正式签署并成立之后,必须立即递交至所在地或地区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而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若在收到集体劳动协议文本之后,在十五个自然日内没有对其提出任何异议的话,这部份集体劳动协议就会被视作已经生效。

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合法集体劳动协议对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同时,地方性与行业性的集体劳动协议,也都拥有对当地本行业及本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员工,产生同等法律效力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0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56****34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2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7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8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5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1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0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0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0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1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0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5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1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8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6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政府部门如何对中小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我国对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不断推出,中小企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与保护中飞速发展,但是随之问题也在不断显现,为了规范中下企业的健康发展,引导企业规避经营风险,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法官不作为监督部门也不作为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遇到局行政可以及时搜集证据材料,到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到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局其行政。
相关知识:行政案件的特征
1、行政案件的被告应为国家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果法律上规定某一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而该主体没有作出此种行为,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行政案件的被告即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
2、行政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理的时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侵害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该特征体现在人诉“不予答复”的案件中。
3、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该表现出该为而不为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对相对人的申请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这一特征往往是人提讼所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对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
4、行政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为开始的,这是此类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行政案件诉讼中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违法案件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探讨,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的进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煤矿企业如何面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排查重大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整改,依法安全生产。对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私自生产的煤炭企业,要强制进行关闭,保护员工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消费者监督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享有监督权是指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品种、供应量、供应方式、服务态度、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有关经营者或有关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监督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消费者有权对国家进行消费者权益立法的监督,这只要是指消费者对于国家立法的建议权。
2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或者在日常工作中忽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时间时查处不力,敷衍塞责的行为提出批评或质询。
3对生产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曝光和批评;有权对其处理和善后工作进行监督。
通过消费者的监督,可以促使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促使从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u0007》第15条。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8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负有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不得许可。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及时予以处理。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你好、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实施分类的、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第六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简单的说就是:,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使用单位和检验、客运码头、商场,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经营、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详细的请看以下各条规定: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对特种设备生产,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第六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不予许可的,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向特种设备生产、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自治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立案监督批捕是检察院的哪个部门?
立案监督批捕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具体办理。但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则应到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控告或举报。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经审查并进行必要调查取证,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再将申诉或举报材料按照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怎么监督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执行规定得过于简单,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规定就更为简单,执行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刑事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规定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

2)监督行为置后。的裁定做出后,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日,而人民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由哪个部门负责?
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由检察院负责,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程序是由检察院的有关部门来进行负责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强制医疗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怎么监督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执行规定得过于简单,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规定就更为简单,执行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刑事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规定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

2)监督行为置后。的裁定做出后,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日,而人民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8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检察院应该怎么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律师回复] 对于检察院应该怎么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
涉及内部程序的部分—立案审批表、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装订成副卷,在行政处罚受到司法审查时,仅向法院移送正卷,而副卷仅在行政机关内部供留档使用。法院在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时,也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明遵循外部程序的材料,而对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的程序步骤一般不作审查的要求。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