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此明确指出,旧版身份证并不需要被强制注销。只要该身份证仍处于有效期内且保存状态良好,便可继续使用。这是由于目前所使用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未设置密码保护功能,因此在遗失之后无法通过常规方式进行注销处理。即便在后续进行了补办手续,原有的身份证仍然能够在部分尚未更新信息的场所中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补办身份证需要哪些手续材料
请遵循以下步骤进行居民身份证遗失办理申请手续:
首先,您需要填写详细的《居民身份证遗失登记表》并支付相应的证件工本费用。
另外,如您决定申请换领证件,还需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若选择申请补领证件,则需出示居民户口簿或相应的居住证明文件。
然后,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对您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仔细审核与严格把关,审核无误后将会尽快将相关信息传输至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最后,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将对此进行及时审核与签发,确保服务流程顺畅。
当居住地公安机关接收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之后,他们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工作。
在此过程中,我们恳请您耐心等候。
当我们的工作人员确认证件制作完成且符合标准之后,我们会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您前来领取。
特别提醒您,如您申请了更换证件,那么在领取新的证件时务必向我们归还旧的证件以便我们妥善处理。
在整个流程中,无论是在户籍地还是居住地区的受理点,您所支付的只是证件的工本费用而已,无须承担额外的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补办身份证原先的身份证会作废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