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中被处多少钱,可当场收缴
关于行政处罚事项中当场予以收缴金额的相关规定如下:在边远偏僻、远离城市中心或交通不便的区域,当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公务人员基于调查核实后所确认的确实证据及法律法规条款,对于自然人实施罚款低于200元人民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施加罚款低于3000元人民币或仅实施口头警告的行政处罚时,在做出罚款决定之后,若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存在实际困难,且经过当事人明确提出请求,则可由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为收取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怎么确定
在行政处罚领域中,所谓当事人便是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所开展的具体行政处罚活动所指向的个体,亦即是对行政管理秩序构成侵犯的行为个体。
遵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如果某个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触犯了行政管理秩序,须要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该行政行为将由执法单位依据法定程序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处罚中被处多少钱,可当场收缴”,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