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乃指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未能实际承担抚养责任之父母亲享有探望其子女子女的法定权利。
该权利之行使有助于确保夫妻在离异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和方式,与子女进行适当的团聚,从而缓和因家庭破碎所带来的情感创伤,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探视权强制执行不成功怎么办
关于子女的探望权,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并未赋予任何权力实施强制性手段来确保其落实。
在离婚案件中,不直接承担照料孩子责任的父亲或母亲具备了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而对方则负有积极配合与支持的义务。
假如父亲或母亲试图通过探望的方式来影响或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有权依法暂停该探视活动;
待相关风险因素消除之后,探望活动应继续进行。
至于那些故意拒绝合作且妨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的个人和团体,法院也具有相应的司法权力,可以动用拘留甚至罚款等强迫措施加以遏制,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探视行动进行强制性干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探视权强制执行多久执行一次”,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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