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乃指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未能实际承担抚养责任之父母亲享有探望其子女子女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之行使有助于确保夫妻在离异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和方式,与子女进行适当的团聚,从而缓和因家庭破碎所带来的情感创伤,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在撰写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时,首先应详细列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其他相关细节;紧接着,需阐明申请执行的法律条款与具体要求,使案情与法律依据相互呼应;后续部分,请阐述详细的事实情况与合理的理由支持,以便法院能够充分了解申请执行的背景;
最后阶段,由申请人亲笔签名以示确认,并注明签署日期,确保整个过程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即离婚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母所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其可以按照双方事先协定的时间及方式来共同探视与之相关联的未成年子女。这种权益的设定旨在协助离异之后的父母们与各自的孩子再次相聚,从而减轻因婚姻破裂而导致的家庭裂痕以及由此引发的精神层面的痛苦。更进一步地说,它对于那些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且深远的影响。借助于行使探望权,父母们得以持续关注并参与到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去,同时,子女们亦有机会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之下,健康快乐地茁壮成长,尽可能降低家庭变故给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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