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规定,最初的标准为3%,现已修改为5%。
这意味着,发包方须依照双方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所明确的规定,预留相应的保证金。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强调了,对于保证金总预留比例的规定应控制在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以内。
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承包方可采用银行保函来代替预留保证金,然而,保函金额亦不得超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何时进行退还呢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予以返还之问题,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分析合同效力与约定情况所决定的不同返还时间节点。
首先,倘若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法定效力,并且在该合同中有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之明确规定,那么理当在约定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之后再行返还。
其次,即便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并未做相应约定的话,在建设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之时,便可依法请求退还质保金。
再次,假设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获得法律认可,其中包括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具体条款,那这些条款应依照法律规定视为无效。
面对这种状况,应当按照双方均无此类约定处理,即在建设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时分,业主要归还所交付的质保金。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竣工验收的话,则自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给到收据之日起的九十个工作日启始,即可视为工程质量保证期的开始计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文件有哪些规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