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报了保险是不是由保险公司去协商了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涉案双方应充分尊重事实,就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状况展开深入地商讨与协调,以期达成和解协议。
此过程中,为了确保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建议双方签订书面的协议书来明晰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范围。
一般来说,各大保险公司并不会严格依照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给予相应的理赔,在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仍需提供详细的赔偿计算依据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则上来讲,责任认定书是必须要予以出具的文件。
然而,当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基础事实模糊不清、原因难以判断的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往往需要出具运输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这份证明文件应详细记载事故发生的精确时间、具体地点以及涉事人员的状况等相关信息。
此外,还需列出调查所获得的全部事实证据,分发给每位相关人士,并且明确告知他们有权对责任认定进行申诉复核,选择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期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报了保险是不是由保险公司去协商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