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情况下,即使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他们的子女仍需承担起赡养的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作为成年人,他们对于父母应负起赡养、供给援助以及提供保护的义务。
倘若成年子女未能履行这些义务,那么那些因年老体弱或经济困窘而无法自立的父母,有权向其索取赡养费用。
因此,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的道德责任,更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无论父母的监护权是否被剥夺,都不能成为子女逃避赡养义务的借口。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对于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倘若现有的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责任过程中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具有合适监护资格的人士,如社区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便有权力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以撤销现行监护人的监护权地位:
第二,对自身所负有的监护职责敷衍塞责,甚至无法完成监护任务且拒绝将监护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他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人士,从而使被监护人陷入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困境之中;
第三,实施了其它一切超出正常范围并严重侵犯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撤销监护权后还要赡养父母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