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偷税漏税财务人员需要负责任吗
此乃因事而论之。
倘若偷逃税款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范畴,则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但若涉案金额较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形,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势必成为该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倘若财务工作人员在受雇期间,由于受到上级领导的威胁、恐吓等不当压力,不得已使用虚假发票以满足其要求,那么他们便属于胁从犯。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那些被迫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应当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予以适当减轻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企业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以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于逃税罪的法律惩治措施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是针对自然人为罪犯的惩处举措,具体见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
凡纳税人故意采用虚假报税或未上报等欺瞒手段,将自身应当缴纳的纳税款项大量且占据应纳税额度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逃匿,此类违法行为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还需处以相应的罚金惩罚;
若纳税人的逃税金额巨大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那么其刑罚程度将加重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处以罚金,以此维护公共财政安全。
此外,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或少缴已经扣除或收集的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只要其存在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便需要参照此类条款接受类似的处罚。
在此基础上,如果逃税者之前已经有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而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其累积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将作为新犯罪行为加以计算。
对于那些在税收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之后能够及时、全额补交应纳税款,支付相关滞纳金,并已经接受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者,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对逃税行为负有责任的人都可以无限期地连续违规,因为如果在过去的五年内,某个人曾经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遭受过刑事处罚或是被税务机关给予了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即便他已经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受到的行政处罚,他仍然可能会面临刑事起诉。
其次,对于以组织形式实施逃税行为的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给出了相应的司法惩治措施,其中规定:
如果单位因涉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等条款中的任何一款情节,都应被判处法定数量的罚金,同时对于这些组织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负责者,也都要按照各个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以便从根本上打击和防范各类逃税行为的发生。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企业偷税漏税财务人员需要负责任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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