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事务处理时,倘若发现第三者已然获取了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财产权益,那么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此部分财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仅只对离婚事宜与要求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损害赔偿提出诉求,那么被指控方只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
这主要原因在于,离婚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者,应为离婚诉讼中的无过失方的配偶,而非第三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怎么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在法律程序中涉及到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具体的解决方案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会遵循以由母亲直接负责抚养为主导观念的原则进行明确;
其次,针对己达法定年龄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其父母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协商达成共识,但若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应移交至人民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形和最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依照最高的道德标准来做出判断和裁决。
最后,对于年满八周岁及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新生代的真实想法与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时怎么起诉小三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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