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虽可以并行使用,然而需视具体情境而定。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同时适用的,如未事先设定违约金或已设定的违约金无法完全补偿实际损失等情形。
然而,若约定的违约金略高于或过度高于所导致的实际损害,则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金,但不可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和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能同时主张
关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能够同时主张这一问题。
在实践中,当合同双方对于其中一方违约时应依据何种情形以及具体金额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有所明确规定时,其实也是使得受损方得以获取补偿的有效方式。
另外,若是双方在具体约定中确定了由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这种方式同样可以作为一种损失赔偿的替代方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件侵权事件或侵害事实下,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
换言之,倘若受害方选择主张违约责任,则无法再一并提出损失赔偿的诉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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