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后,关于“离婚问题”,当事人已无权对其再次提出诉讼。
协议离婚过程中,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已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领取了离婚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以当事人双方公开、明确表达意愿为基础,向民政部门申请并获取离婚证书的行为是具有不可逆性的。
因此,在协议离婚之后,对于涉及到的“离婚问题”,当事人不再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然而,在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利针对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提起诉讼。
当因履行协议产生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将此诉诸于人民法院,请求对方履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予以受理。
若经法院查实,协议系在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因素影响下签订的,那么该份离婚协议将会被撤销;
反之,法院将依据事实情况,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协议离婚后能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在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将子女抚养权分配之后,依然具有对于子女抚养权的更改权限。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如若发现与其共同负责子女养育的另一方便患有严重的身体疾病、或在事故中导致重伤而无法继续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尽到其应有的抚养义务、甚至有虐待儿童的恶劣行为时,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应当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协议离婚后还能起诉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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