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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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流程是,当双方未就损害赔偿达成共识时,需通过诉讼解决,由法庭依法裁决。申请条件包括: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违反婚姻道德的行为,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且受害方遭受实质性伤害,提出方无过失。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流程是什么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流程是什么

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宜时,倘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离婚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就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并且由法庭按照法律规定做出最终裁决。

具体而言,离婚损害赔偿的申请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等严重违反婚姻道德规范的行为;

其次,由于这些恶劣行径导致了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了判决;

最后,受害方遭受了实质性的伤害,这其中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涵盖了精神层面的创伤。

此外,提出赔偿要求的一方必须是无过失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期限多长时间

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卵巢功能衰退的妇女因年龄增大而无法怀孕的,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婴儿并没有出生证明,这种情况下,家长可以为他们办理户籍登记,为他们合法入学提供便利。

在实践过程中,如果离婚诉讼的提告人属于无过错方,那么其在申请损害赔偿方面的要求是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有不服也不愿离婚的话,可在离婚诉讼进行中基于无过错方的请求提出反对意见。

若无过错方是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当事人,且被告并未基于婚姻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他在离婚后的一年内仍享有单方面起诉的权利。

当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便具备了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流程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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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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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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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判赔。
另外:如果单方申请尸体解剖,必须向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和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和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卫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解剖(郑州市卫生局规定的是郑州市三院和省人民医院)。双方也可以直接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医学会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提出鉴定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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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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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一个简单的过程,当中要求患者不仅懂医而且懂法,对于其认为医院存在的过错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医学依据,这对患者而言难上加难。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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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但是,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2010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lt;侵权责任法gt;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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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流程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流程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规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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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首先患者提出鉴定申请,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医鉴办收到委托书后进行受理,领取医疗事故鉴定结果。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判赔。
另外:如果单方申请尸体解剖,必须向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和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和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卫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解剖(郑州市卫生局规定的是郑州市三院和省人民医院)。双方也可以直接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医学会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提出鉴定申请的;
2、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
3、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4、已经人民调解或判决的;
5、除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6、因非法行医使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
7、同一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同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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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标准有: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真实、合法的活动。赔偿是赔偿义务人给补偿权利人造成的物质、人身和精神损害给予相应的补偿行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如何赔偿及赔偿的数额、方式、范围等所达成的协议,称为赔偿协议。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办理公证,有利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保障赔偿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使纠纷能够及时有效的得以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一般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处提交:1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双方草拟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当事人书写协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代为书写; 3.与损害事实有关的证明文件、诊断书、鉴定书、勘验记录等; 4.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如用工关系证明等; 5.其他与协议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应当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查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责任、损害的范围和结果等;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协议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对协议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员应当指导当事人进行修改。 因侵权行为的性质、内容、结果不同,赔偿协议的内容也将有很大区别,但协议内容大致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性别、出生时间、住址等基本情况; 2.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及责任; 3.具体赔偿办法,如赔偿的费用的数额、种类、标准等; 4.赔偿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 5.赔偿后的有关事宜,例如是否该事宜一次性处理等; 6,其他的约定事项。 在办理人身损害协议公证中,因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如雇佣、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地面施工、建筑物、搁置物塌落、动物致人损害、承揽定作人过失等,涉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为维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公证风险,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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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吗?
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医疗方面的纠纷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比如说医院的医护人员违反告知义务导致人体受到伤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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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最近买东西的时候遇到了假货,我现在打算要求商家赔偿,请问一下消费损害赔流程具体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判定商家确实应该承担退货退款等售后保障责任但商家拒绝履行售后保障责任的,商家须承担退货退款等售后保障责任;
判定商家确实应该承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售后保障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的,商家须承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售后保障责任;
买家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但商家拒绝使用的,商家须使用支付宝担保交易;
商家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发票的(特定商品除外),应继续履行交付发票的义务。如商家没有按时向天猫开具积分发票,有权按发票金额的30%收取违约金;
商家就已付款订单或特殊情形下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有未履行的其它承诺的,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售后保障责任
三包责任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责任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三包规定的义务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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