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专利的权力范围包含哪些
专利权主要涵盖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权益:
首先是专利的申请权,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仅有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这三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创新成果才符合专利申请资格;
其次是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也就是说在获得授权后,发明人或所有人对该项专利技术拥有唯一的使用权;
再次是专利的转让权,即权利人可以将其所持有的专利进行出售或者赠与;
此外,专利还赋予了权利人一定程度上的许可权,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向他人授予使用该专利的权限;
最后,专利权还包含了其他一些相关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发明专利的申请权能否转让
发明方面的专利申请权是被允许进行转让的。
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第十条明文规定前提下,专利所属的申请权以及实际拥有的专利权都有可能转让给他人或他方机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是涉及到国内单位或是个人将自己所持有的专利权利转让给外国人,外国企业,甚至是外国其他组织的话,相关的法定手续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履行。
另外,对于此类申请,也应该签订规范化的书面化合同以便进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明专利的权力范围包含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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