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逃避商检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犯罪者应当具备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或者团体组织;
其次,该罪行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乃是国家对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所实施的严格管制和有效监督下的正常管理秩序;
再者,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罪过形式为过失;
最后,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故意逃避商品检验,未经商检机构依法进行检验就擅自销售、使用必须经过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实施了其他法定的违法行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逃避商检罪量刑是什么
对于涉嫌规避商业检验罪行的犯罪分子,其量刑标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故意逃避或企图逃避商品检验,既没有向法定商检机构申请检查,也未能通过自检程序,就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私下进行进口商品的销售和使用,或者在没有经过法定检测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出口必须经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出口产品,若情节恶劣者,将会被判处为期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附加罚款,拘役与罚金可单独判决或合并执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逃避商检罪的刑法四要件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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