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祸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本人是否应该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综合判断。
若在交通事故中被判定为全责方,则应首先由负责该车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标准对此进行理赔。
如果上述赔偿金额尚不能覆盖相关损失,那么在此基础上,由负责该车辆第三者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进行额外的经济补偿。
然而,以上两项总和仍然不足以弥补全部经济损失的话,剩余的部分将有责任方自行进行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对于以挂靠方式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机动车辆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其相应的责任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通常而言,作为被挂靠单位,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但若是被挂靠单位存在着明显的过失,或者说是所挂靠的车辆选择在营运性质的公司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话,那么这就会触发挂靠单位需承担的连带责任。
即,在此类情形下,当事方可要求挂靠相关者以及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起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是不是自己不用赔偿”,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