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岁以上免于刑事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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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一般为十六周岁,但对于涉及严重罪行如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的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以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的十二至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极端恶劣情节的未成年人,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多少岁以上免于刑事处罚

一、多少岁以上免于刑事处罚

在法律规定下,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者,基于刑法保障未成年权益原则通常免于刑责发落。

然而,倘若年满十四周岁却未能达到十六周岁之龄的少年罪犯,被判定为涉及故意杀害他人、蓄意伤害他人至重伤或致命程度、或是其他诸如强奸、抢劫、走私毒品、纵火、爆破等性质恶劣的罪行时,他们便须承受相应的刑事惩罚。

与此同时,倘若年龄介乎十二周岁乃至尚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他们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之重罪并导致他人死亡或对他人进行极其残忍的致残行为,且情节异常险恶,经过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后,这些少年也将必须接受刑事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多少岁以上不用拘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年龄超过70岁者将无法适用拘留措施予以惩罚。

另外,以下情况原则上也不应该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1)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者;

(2)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且这是他们首次涉及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已经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时其子女年龄不足一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者;

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且这是他们首次涉及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年满70周岁以及已经有身孕或者正在喂奶的母亲,同时其子女年龄不足一岁,这些人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便应在执法过程中适当放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多少岁以上免于刑事处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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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处处罚的适用条件免刑制度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条件。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当然谈不上刑罚处罚问题,更谈不上免刑。同时,这也是免刑制度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分水岭,即免刑与无罪的区别关键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处罚。而免刑制度是行为人有罪,只因为某种特殊情况即免刑情节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罚,他们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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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需要判处刑罚。这是适用免刑制度的必要条件。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任何人犯了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制裁,即一般的情况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例外,应当判处刑罚是从事物的普遍性上讲的应然性,但未必一切犯罪都毫不例外地需要判处刑罚。这里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为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便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的情形。例如,有的行为人虽然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但这种犯罪本身很轻微,而且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再犯的可能性极小,对其判处刑罚已显得毫无实际意义,从刑罚的目的出发,兼顾刑罚经济原则,就不需要判处刑罚。有的学者将“不需要判处刑罚”理解为“一方面以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不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另一方面犯罪人已有认罪悔罪之心和具体表现”,这是不妥当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标准不应当将群众的情绪即民愤包括在内。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对其免除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不正确地适用免除刑罚的条件,将本来无罪的人也免除刑罚,究其原因,要么是为了掩盖自己所办错案而将免刑作为自己粉饰错误的一块遮羞布,从而给被告人留下一条“尾巴”;要么是司法人员法律水平低下,的确不能区分宣告无罪与免刑的本质差异,认为反正未给被告人适用刑罚,两者的实际效果差不多。这是一种错误观念,两者的法律后果是大不一样的。至于前一种情况,就更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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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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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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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4号》
(1)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2)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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