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被视为已提起诉讼一次。
反之,在法律效应上应当被界定为第二次起诉。
根据法律条款,若原告要求撤诉的离婚案情并无新的发展或因由,且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起诉,将参照判决否定离婚以及调解取得和谐离婚的案件处理办法进行裁决,但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并且有新的情况与理由存在,则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二、离婚起诉后一方不同意离婚如何处理
在需要离婚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方对此持有异议,原告方应及时将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确凿证据递交给当地审理机构进行审核。
若法庭经过公正严谨的审批程序,确认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修复,即便原告方与被告方存在意见分歧,也会被判定离婚。
在此过程中,拥有以下几种状况的当事人们,可被视作已经达到夫妻情感破裂的程度:
1、当其中一方存在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或因其身体上的残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正常性行为,并且相关病症无法得到根治。
2、若在婚姻大事之前未能充分了解对方全貌,贸然步入婚姻殿堂,而后发现彼此之间并未建立深厚的爱情基础,难以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3、婚前因为对伴侣情况的疏忽,或故意遮掩对方患有精神方面疾病这一事实,以致于婚后难以应对这类问题,或是在具备相关知识的前提下,选择嫁给/娶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伴侣,甚至是在婚后才察觉到此种情况,并试图进行治疗却始终不见好转者。
4、尽管在双方自愿注册结婚的过程中未产生任何/发现任何欺诈行为,但是在婚后不久便发现自己受到了欺骗,或者在取得合法结婚证书之时发现存在人为干扰,如采取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
5、在完成正式的结婚登记之后,两人并未住在同一屋檐下,感情完全没有缓和迹象。
6、包括强迫婚姻在内所有形式的感情强迫行为,在随后的生活中一旦出现想离婚的念头,或者在共同生活多年以后,仍然未能树立牢固的夫妻感情。
7、若是由于感情纠纷而被迫分居两年以上,显然再也没有重新和睦相处的可能性;
或者在被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且都明确表示不会再执行夫妻的相关义务。
8、一方因为与他人之间存在不当行为,如通奸或非法同居,经过多次教育依然不知悔改,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要求离婚,或者有过错的一方反而提出离婚,而对方根本不愿离婚,即使是经过无数次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之后,有过错的那一方再次尝试提起离婚诉讼,基于此种情况,法院断定绝对没有可能和好如初。
9、一方在已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尚且与其他人保持着婚姻关系,那么对方有权提出离婚申请。
10、对于那些以贪图享乐、懒惰成性或沉迷赌博等不良嗜好为主导生活方式,而且长期缺乏责任担当,家庭成员的规劝和教导对其无效的人来说,夫妻感情几乎走到尽头。
11、只要一方受到长时间的刑期监禁,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影响的,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12、如果一方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之久,至少应当在经过两次正式公告催告之后才能申请采取离婚措施,然而,若在这些催告公布之后还是没有找到相应人士,那么法律会默认为该方已经死亡,进而允许其他相关人员提出离婚申请。
13、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长期遭受配偶的虐待、漠视或遗弃,抑或是其直系亲属都是如此,即便经过多次教育提醒都毫无改变,另一方对此并未予以宽容理解,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14、除以上列举之外,由其他各类复杂原因引发的夫妻情感破裂现象也可以纳入参考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起诉后撤诉算一次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